最高行政法院(簡稱:北高行)於2020年6月4日,公示《109年判字第312號》判決略以:「非校教評會成員,又非案件關係人,卻於校教評會為無關審議內容之意見表達,足以影響該會作成正確決定,且傷及校教評會決定之客觀公信力,已然有悖設置『大學教評會專業評斷及保障教師工作權之立法精神』,違反『公正作為之程序義務』。爰教評會不宜邀請非案件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,以免影響『教評會實質決定之公正與公平,而有程序違法』之瑕疵……」,並據之判處教育部(代表人:潘文忠)敗訴。而此《109年判字第312號》案,也成了近年來,國家考試的熱門參考判例。 查教育部的御用律師黃旭田在《學校教評會運作與教師法律救濟 – 行政法院裁判解析》的推薦序裡曾冠冕寫道:「所謂法治國,簡言之,在立法是『主權在民』,在行政是『依法行政』,在司法是行『法之統制』」。惟黃旭田雖言之鑿鑿,然觀其行卻謬繆渺渺。身為監察委員高涌誠(於2022年5月,藉段宜康「曲棍球」案,二度彈劾、政治追殺檢察官陳隆翔;2018年彈劾台大前校長管中閔)合夥人的黃旭田,從自行經手過的263個教育部訴願案裡(自2021年3月24日起算,包括林智堅論文抄襲訴願案),顯未能逐字識明,究竟北高行為何特別強調:「大學教評會專業評斷及保障教師工作權之立法精神」、「公正作為之程序義務」,以及「教評會實質決定之公正與公平」的三重要義,而反一再領頭,連續導致教師評審程序公然脫軌違法! 在今(2023)年1月18日起至2月14日間,黃旭田在清楚知悉前揭之「非案件關係人不宜列席陳述意見」的北高行判決文內容,且亦明知教育部早曾依該判決文,於2020年11月26日,以臺教人(三)字第1090143687號文,對各公私立大專校院發佈教育部書函,明文要求各校:必須「確實遵守規範」,秉依北高行之判決文所陳內容依法行政。然黃旭田卻藐視如上種種之明文規定,除直接介入臺師大之系所/院/校三級教評會(如圖 1、2),更荒誕地提供「公版」決議文,再由臺師大三級教評會變造為各次會議之記錄,導致系所承辦人因憂心觸法,而拒絕將自己列名為會議記錄人員,從而演變成「空有會議記錄,卻無記錄人員」的荒天謬案(如圖 3)。 另查臺師大校方,因悉知法有明文,為免招討程序違法之議,乃蓄意將上(2)月14日的校教評會會議記錄,將黃旭田違規列席之事實略去,卻適得其反地,又造成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(如圖 4)。另則,系所、院也因明知有違法之虞,而刻意未按規定,將會議出列席人員,據實詳載於各該次的教評會議記錄之上(圖 5、圖 6),也未將出列席簽到表,附入會議記錄,一併寄發給當事人。 對於臺師大如此知法犯法的惡行惡狀,貴為教育部《訴願會》委員,且同時受聘擔任教育部《人權教育》諮詢小組第2、4~5、7屆委員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《人權教育》資源中心委員、國家教育研究院國教輔導團《人權教育》議題培育班講師,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董事的黃旭田,卻竟又可無視於當事人的基本人權保障,放縱且合謀地參與臺師大的「屢次違反法定程序、惡意地不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、不提供(或遲不提供)會議記錄」,共同侵害當事人的基本人權! 看看黃旭田親筆寫下的:「行政訴訟判決的多寡,可以作為個別《行政法》領域進步與否的指標,因為如果欠缺行政訴訟案件,表示受處分的百姓『不敢或不懂得』尋求救濟,只能期待行政機關『天縱聖明』從(絕)不犯錯,『大家相信嗎?』反之,不斷的藉由司法裁判釐清爭議,讓政府機關與民眾都有法可依循,果能如此,法的可預測性提高、法的安定性也提高、整個社會的法秩序也才會受尊重!」嘖……,聽其言,觀其行,黃旭田「律師」的信口云云,大家相信嗎!?(圖/夏學理提供) 夏學理 臺師大教授/前所長 分享這篇內容: 回到列表 閱讀更多 記者 / 郭 嘉 2026-08-06 不僅科技電子業敢買!遠雄信義CENTER爆綠能大軍新買盤 記者 / 陳惲朋 2026-08-05 鹿草攜手13位青年創作? ??用短影音共創地方品牌新典範 記者 / 蘇榮泉 2026-08-05 父親節將至!張麗善提前送暖 縣府男性同仁共享下午茶 記者 / 蘇榮泉 2026-08-05 麥寮港南碼頭2027年啟用 張麗善:重大建設接續向前 記者 / 曾平 2026-08-05 宗教盛事結合全民國防 大溪分局動員警力維安 扮仙童宣導城鎮韌性演習 記者 / 曾平 2026-08-05 專業搜救犬守護安全 桃園特搜隊攜犬成功協尋觀音失聯民眾 記者 / 陳雅芳 2026-08-05 (有影片)/邱建富喊「加碼」!里鄰經費最高衝30萬拚基層有感 記者 / 廖妙茜 2026-08-05 中山醫大牙醫系13年跨海義診 醫療、衛教雙軌守護柬埔寨偏鄉 記者 / 陳雅芳 2026-08-05 秀工太猛!全國技能賽抱回4金15獎 技職實力全國亮眼
教育部御用律師的信口云云,大家相信嗎?!
最高行政法院(簡稱:北高行)於2020年6月4日,公示《109年判字第312號》判決略以:「非校教評會成員,又非案件關係人,卻於校教評會為無關審議內容之意見表達,足以影響該會作成正確決定,且傷及校教評會決定之客觀公信力,已然有悖設置『大學教評會專業評斷及保障教師工作權之立法精神』,違反『公正作為之程序義務』。爰教評會不宜邀請非案件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,以免影響『教評會實質決定之公正與公平,而有程序違法』之瑕疵……」,並據之判處教育部(代表人:潘文忠)敗訴。而此《109年判字第312號》案,也成了近年來,國家考試的熱門參考判例。
查教育部的御用律師黃旭田在《學校教評會運作與教師法律救濟 – 行政法院裁判解析》的推薦序裡曾冠冕寫道:「所謂法治國,簡言之,在立法是『主權在民』,在行政是『依法行政』,在司法是行『法之統制』」。惟黃旭田雖言之鑿鑿,然觀其行卻謬繆渺渺。身為監察委員高涌誠(於2022年5月,藉段宜康「曲棍球」案,二度彈劾、政治追殺檢察官陳隆翔;2018年彈劾台大前校長管中閔)合夥人的黃旭田,從自行經手過的263個教育部訴願案裡(自2021年3月24日起算,包括林智堅論文抄襲訴願案),顯未能逐字識明,究竟北高行為何特別強調:「大學教評會專業評斷及保障教師工作權之立法精神」、「公正作為之程序義務」,以及「教評會實質決定之公正與公平」的三重要義,而反一再領頭,連續導致教師評審程序公然脫軌違法!
在今(2023)年1月18日起至2月14日間,黃旭田在清楚知悉前揭之「非案件關係人不宜列席陳述意見」的北高行判決文內容,且亦明知教育部早曾依該判決文,於2020年11月26日,以臺教人(三)字第1090143687號文,對各公私立大專校院發佈教育部書函,明文要求各校:必須「確實遵守規範」,秉依北高行之判決文所陳內容依法行政。然黃旭田卻藐視如上種種之明文規定,除直接介入臺師大之系所/院/校三級教評會(如圖 1、2),更荒誕地提供「公版」決議文,再由臺師大三級教評會變造為各次會議之記錄,導致系所承辦人因憂心觸法,而拒絕將自己列名為會議記錄人員,從而演變成「空有會議記錄,卻無記錄人員」的荒天謬案(如圖 3)。
另查臺師大校方,因悉知法有明文,為免招討程序違法之議,乃蓄意將上(2)月14日的校教評會會議記錄,將黃旭田違規列席之事實略去,卻適得其反地,又造成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(如圖 4)。另則,系所、院也因明知有違法之虞,而刻意未按規定,將會議出列席人員,據實詳載於各該次的教評會議記錄之上(圖 5、圖 6),也未將出列席簽到表,附入會議記錄,一併寄發給當事人。
對於臺師大如此知法犯法的惡行惡狀,貴為教育部《訴願會》委員,且同時受聘擔任教育部《人權教育》諮詢小組第2、4~5、7屆委員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《人權教育》資源中心委員、國家教育研究院國教輔導團《人權教育》議題培育班講師,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董事的黃旭田,卻竟又可無視於當事人的基本人權保障,放縱且合謀地參與臺師大的「屢次違反法定程序、惡意地不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、不提供(或遲不提供)會議記錄」,共同侵害當事人的基本人權!
看看黃旭田親筆寫下的:「行政訴訟判決的多寡,可以作為個別《行政法》領域進步與否的指標,因為如果欠缺行政訴訟案件,表示受處分的百姓『不敢或不懂得』尋求救濟,只能期待行政機關『天縱聖明』從(絕)不犯錯,『大家相信嗎?』反之,不斷的藉由司法裁判釐清爭議,讓政府機關與民眾都有法可依循,果能如此,法的可預測性提高、法的安定性也提高、整個社會的法秩序也才會受尊重!」嘖……,聽其言,觀其行,黃旭田「律師」的信口云云,大家相信嗎!?(圖/夏學理提供)
夏學理
臺師大教授/前所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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