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/夏學理教授(前臺師大發言人/所長) 臺師大「違法抽血案」計畫主持人陳忠慶,經研究倫理委員會(REC/IRB)認定有:「未於事前取得受試者知情同意、計畫內容變更未經審查、受試者同意書事後補簽、由非醫護人員執行採血」等四項重大違失,因而計畫被終止執行且予以停權;其已發表之論文,又因違反《赫爾辛基宣言》而遭國際期刊撤稿。然迄今為止,臺師大卻似未依《教師法》第14條、第15條、第31條之規定,將陳忠慶提請三級教評會審議,引發法律遵循疑慮。 一、臺師大違反提請教評會審議之法定強制義務 依《教師法》第14條、第15條、第31條之規定,教師若有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」或「行為違反相關法規,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」等情,學校即應將涉案教師送請教評會審議。經查,本案事實已屬明確: 1. 違反《人體研究法》第6條、第12條:未於事前取得受試者的知情同意。 2. 違反《人體研究法》第14條、《醫療法》第57條、醫師法第28條,以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2條:由無醫護資格人員執行抽血程序。 3. 學術倫理重大缺失:臺師大REC/IRB認定有前開之「事後補簽同意書」等四大違失。 4.國際期刊撤稿。 準此,上述情節已屬《教師法》第14條、第15條所稱「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情節重大」,校方即應依法提請教評會審議。 二、台大陳明通學倫案 2022年7月間,陳明通因其指導的林智堅被指碩士論文抄襲,而被檢舉涉嫌違反學術倫理。同年8月9日,台大表明陳明通作為指導教授「應清楚並提醒相關學倫規範」,有失職之嫌,於是交由學倫會調查,並於其後啟動三級教評會審議,最終,在2023年5月26日作成決議(內容未公開)。 三、臺師大人事室未依法行政的責任歸屬 依《大學法》第21條及臺師大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,人事室負有將重大違失案件提請三級教評會審議之責。查陳忠慶「學倫案」符合教評會審議之要件包括: 1. 校級REC/IRB已完成違失認定。 2. 相關研究計畫已被終止執行。 3. 國際期刊撤稿,確認論文實有重大學術不倫。 據此,倘臺師大人事室迄今仍未依《教師法》第14條、第15條、第32條,啟動三級教評會程序,即屬違法失職,主管機關應予以究責。另則,除停權外,REC/IRB似未作成 – 將該學倫案提請教評會審議之附帶決議,惟人事室仍有應依法主動釋明、移送之責。 四、監督途徑 針對上述程序違失,中央機關應即予監督糾正: 1. 教育部 應命臺師大就陳忠慶所涉之學倫違失,限期提請教評會審議,若再延宕,則減扣補助款。 2. 行政院人事總處 對於臺師大人事室未依《教師法》執行業務之情事,應予以進行調查、究責。 3. 監察院 對於臺師大及人事室違反《教師法》之情事,監察院應併入周教練案,予以同步進行調查、究責。 程序正義為法治根基 綜上,臺師大對陳忠慶學倫案之處置,暴露兩大法律疑義: 1. 涉藐視《教師法》之強制移送規定 2. 涉以行政權,干擾法定之教評會審議權 按大學自治之根基,應建立在「依法自治」而非「法外自治」。唯有依循《教師法》之明定程序,由教評會進行適法之三級審議,方能對世人高度矚目之「違法抽血案」亡羊補牢,以維繫、固守學術倫理底線,彰顯高等教育殿堂堅守法治的決心。 分享這篇內容: 回到列表 閱讀更多 記者 / 郭政隆 2026-08-05 車禍後頭痛數月查無因 竟是頸因性頭痛作祟 記者 / 洪佳伶 2026-08-05 父親節將至 雲基發表十大高鈣食譜 陪爸爸存骨本、顧肌力 記者 / 洪佳伶 2026-08-05 (有影片)/從北港摩托車後的溫暖記憶出發 優源好食以德國工藝讓華人杏核仁走向世界 記者 / 廖妙茜 2026-08-05 46億元水湳轉運中心啟用 盧秀燕:「七轉七接」打造智慧轉乘樞紐 記者 / 陳 俊傑 2026-08-05 狗狗也可以來童玩節園區戲水 毛孩嘉年華8月7日至9日首度登場 記者 / 警政時報 2026-08-05 不碰政治、不做選舉預測!台版「GodGuess神猜」上線 鎖定體育、娛樂、科技打造時事預測新玩法 記者 / 蔡宇辰 2026-08-05 新北推銀髮電競、原民AI課程 臺灣原創遊戲同樂會8月15日登場 記者 / 蔡宇辰 2026-08-05 新北人本環境再傳捷報!勇奪「2026馬路好行」14項大獎 記者 / 蔡宇辰 2026-08-05 陳偉杰促市府盤點淹水熱點改善 爭取0625淡水大淹水泡水車補助
臺師大教評會未審陳忠慶?陳明通好不委屈!
文/夏學理教授(前臺師大發言人/所長)
臺師大「違法抽血案」計畫主持人陳忠慶,經研究倫理委員會(REC/IRB)認定有:「未於事前取得受試者知情同意、計畫內容變更未經審查、受試者同意書事後補簽、由非醫護人員執行採血」等四項重大違失,因而計畫被終止執行且予以停權;其已發表之論文,又因違反《赫爾辛基宣言》而遭國際期刊撤稿。然迄今為止,臺師大卻似未依《教師法》第14條、第15條、第31條之規定,將陳忠慶提請三級教評會審議,引發法律遵循疑慮。
一、臺師大違反提請教評會審議之法定強制義務
依《教師法》第14條、第15條、第31條之規定,教師若有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」或「行為違反相關法規,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」等情,學校即應將涉案教師送請教評會審議。經查,本案事實已屬明確:
1. 違反《人體研究法》第6條、第12條:未於事前取得受試者的知情同意。
2. 違反《人體研究法》第14條、《醫療法》第57條、醫師法第28條,以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2條:由無醫護資格人員執行抽血程序。
3. 學術倫理重大缺失:臺師大REC/IRB認定有前開之「事後補簽同意書」等四大違失。
4.國際期刊撤稿。
準此,上述情節已屬《教師法》第14條、第15條所稱「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情節重大」,校方即應依法提請教評會審議。
二、台大陳明通學倫案
2022年7月間,陳明通因其指導的林智堅被指碩士論文抄襲,而被檢舉涉嫌違反學術倫理。同年8月9日,台大表明陳明通作為指導教授「應清楚並提醒相關學倫規範」,有失職之嫌,於是交由學倫會調查,並於其後啟動三級教評會審議,最終,在2023年5月26日作成決議(內容未公開)。
三、臺師大人事室未依法行政的責任歸屬
依《大學法》第21條及臺師大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,人事室負有將重大違失案件提請三級教評會審議之責。查陳忠慶「學倫案」符合教評會審議之要件包括:
1. 校級REC/IRB已完成違失認定。
2. 相關研究計畫已被終止執行。
3. 國際期刊撤稿,確認論文實有重大學術不倫。
據此,倘臺師大人事室迄今仍未依《教師法》第14條、第15條、第32條,啟動三級教評會程序,即屬違法失職,主管機關應予以究責。另則,除停權外,REC/IRB似未作成 – 將該學倫案提請教評會審議之附帶決議,惟人事室仍有應依法主動釋明、移送之責。
四、監督途徑
針對上述程序違失,中央機關應即予監督糾正:
1. 教育部
應命臺師大就陳忠慶所涉之學倫違失,限期提請教評會審議,若再延宕,則減扣補助款。
2. 行政院人事總處
對於臺師大人事室未依《教師法》執行業務之情事,應予以進行調查、究責。
3. 監察院
對於臺師大及人事室違反《教師法》之情事,監察院應併入周教練案,予以同步進行調查、究責。
程序正義為法治根基
綜上,臺師大對陳忠慶學倫案之處置,暴露兩大法律疑義:
1. 涉藐視《教師法》之強制移送規定
2. 涉以行政權,干擾法定之教評會審議權
按大學自治之根基,應建立在「依法自治」而非「法外自治」。唯有依循《教師法》之明定程序,由教評會進行適法之三級審議,方能對世人高度矚目之「違法抽血案」亡羊補牢,以維繫、固守學術倫理底線,彰顯高等教育殿堂堅守法治的決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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